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诚以立身 信以赴考

来源: 文治学辅与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: 2026-05-14 点击量:

诚以立身 信以赴考

又到了期中考试的阶段,同学们是否都已经胸有成竹了呢?当然,大家充分复习的同时,也要遵守考场纪律,用诚信写好这份品行的答卷。

考场纪律相关规定

西安交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西交教〔202492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属于考试作弊:

(一)考试开始后,发现夹带有关资料,课桌、抽屉及考试座位周围有禁带物品(无论是否已经翻阅、抄袭、使用);

(二)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,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;

(三)窃取、索要、强拿、传、接或者交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或其他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物品;

(四)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,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(双方同样处理);

(五)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学号(考号)等信息的;

(六)故意损坏或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;

(七)考试结束后,继续作答、改动答卷的;

(八)提交的作业、论文、报告等经认定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事实的;

(九)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、答案或考试成绩的行为;

(十)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卷雷同的。;

(十一)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带有电子通讯设备。

处分规则(第六条)

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;

处分规则(第十四条)

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,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。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:

(二)违反考场规则、影响考试秩序者,或擅自参加考试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(三)考试作弊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四)二次考试作弊者,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,组织作弊,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电子设备与考场外联系或上网查询作弊,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后记

每一场考试不仅仅是对能力的考查,更是对个人品行的考验。“先做人,后做文”没有良好的品德作为支撑,再高的分数也不过是虚空楼阁。

最后,也预祝所有学子考试顺利、取得满意的成绩!

排版丨许之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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